学校各单位:
根据《华侨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华大采〔2025〕3号)、《华侨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华大采〔20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业务财务报销管理,现对相关业务报销附件清单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办理除电商采购(指在学校零星采购电商平台或者经学校批准的电商平台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外的采购业务,成交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报销时应附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图书出版及专利代理业务无论金额,报销时均应附合同。
二、统一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学校采购项目),报销时应附《华侨大学统一采购申请计划表》;备案采购项目(单项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且未达到统一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报销时应附《华侨大学备案采购流程记录表》。有关表单在学校采购系统生成打印。
三、各单位采购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国产设备时,应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并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发票抬头开具应与设备存放地相一致,即设备存放地为泉州校区,发票抬头开具“华侨大学,12100000489558586R”;设备存放地为厦门校区,发票抬头开具“华侨大学厦门园区,121000007178218697”。合同中的货物名称等信息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相一致。未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签订合同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单位取得2025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火车票、飞机票,发票抬头(购买方名称)应开具“华侨大学”或“华侨大学厦门园区”,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对应。旅客信息仍按实名制开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及事项仍按《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华大财〔2021〕39号)规定执行。
财 务 处
2026年1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