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华大财〔2021〕39号)、《华侨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华大财〔2013〕47号),以及监管机构要求,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财务处定期开展各类往来款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据报销时限
相关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根据《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原则上当年的票据当年报销,最迟不能超过次年6月30日。请各位经办人注意2022年开具的发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报账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往来款结算范围
包括未还清暂付款(含预付款项等各类办理借款手续尚未销账的款项)、未转出暂存款(即尚未认领的来账)以及应收未收款项。相关往来款项的查询方式如下:
1.个人借款查询方式:财务信息系统→经费查询系统→个人项目查询→个人借款查询(可查询本人借款及本人签批项目的借款)。
2.尚未认领的到款信息查询方式:财务信息系统→到款查询系统→录入查询条件。
三、借款结算要求
根据《华侨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暂付款的冲销期限规定,一般在业务结束后30内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年终除未完工程和预付下年度设备款等可以隔年结算外,其它借款原则上应全部结清,不能跨年度挂账。借款人为暂付款清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冲销借款责任;借款审批人对借款人负有催促销账责任。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暂付款及时清理、结算工作,督促相关经办人办理核销及还款手续,特别是一年以上的长期未归还借款。
1.本次暂付款清理范围包括2023年5月1日前的各项未还清暂付款。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算,借款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合理理由,并重新提出结算期限,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财务处同意。数额较大的,还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报销。因出国访学、国内访学、攻读学位等教职工进修借款,且学业尚未结束的,可不提供书面报告。
2.各种因公借取的现金,不明原因逾期不结算的,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情况暂停借款人和审批人工资发放直至结算完毕,并在全校通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办理的设备、工程等预付账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结算,无合理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结算的,暂停借款单位的经费开支。借款经费来源于科研课题的,无合理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结算的,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开支。
3.书面报告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至财务处核算一科(泉州校区报账大厅,联系人:林丽萍,联系电话:0595-22699160)或财务处核算二科(厦门校区报账大厅,联系人:孙玲,联系电话:0592-6161388)。
四、应收款催收及来款认领
1.有收入执收职能的校内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或收费标准认真核实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缴。对于外单位拖欠的各类款项或费用,执收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收。
2.各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协议应取得的外部拨款或收入,应及时追踪款项拨付进度并办理立项或追加收入,确保应收尽收。相关款项已到账但尚未认领的,经办人应持该笔经费有关合同、协议等充分有效的凭据,及时到财务处预算科办理立项或追加手续。
3.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派车费、住宿费、餐费、医疗药品费等)应及时结清,不得拖欠。
4.各单位、个人因有校外来款向财务处预借票据的,应及时向对方单位落实确保相关款项及时足额到位,预借票据应按承诺于票据开具一个月内到账。
财务处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