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据此规定,泉州市、厦门市分别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了调整,将原中央驻闽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调整至3倍。
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泉金管〔2018〕3号),2018年度泉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76元;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公积金〔2018〕27号),2018年度厦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27元。届时,我校部分教职工的公积金缴交金额将受此影响。个人公积金缴交金额的变化可通过学校财务系统查询。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财务处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