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税。
为保障您及时享受到个税政策优惠,请各位老师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本人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或补充修改。财务处工薪发放时将通过税务局个税扣缴客户端获取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并办理税款预扣。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税务服务热线12366或者与财务处联系(电话:泉州0595-22693619,厦门0592-6161368)。
附件: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2).docx
财 务 处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