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侨大学
  • |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7日 10:30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地税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按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纳税人应承担个人自行申报义务(学校没有员工工薪所得以外的个人其他收入数据,无法代为申报),请各位老师了解相关政策并及时完成申报。以华侨大学为纳税单位,今年符合12万元申报的员工人数大幅增加,且无论年收入是否达到12万元,纳税人均可登陆税务系统查询个人纳税信息,并结合个人其他收入情况判断是否达到法定申报要求。

今年泉州市地税实行微信申报,厦门市地税实行网站申报,具体填报流程请按个人纳税地点对应下载附件查阅申报流程,并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需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个别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自行申报。

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下载查阅“附件3:《个税申报政策答疑及例表》”;

(二)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三)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若您对在学校取得的工薪数据存有疑问,可在财务信息系统查看,或致电泉州0595-22693619(核算一科)、厦门(0592-6161390)(综合科)咨询。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员工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

附件:1.厦门市纳税人自行申报操作流程

2.泉州市纳税人自行申报操作流程

3.个税申报政策答疑及例表

财    务    处

2017年3月6日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集美区集美石鼓路141号(集美办税服务中心)

       集美区杏林杏东路41号(杏林办税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征管法规科:66881796251068 

税政管理科:6068949

泉州市丰泽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丰泽街地税大楼

咨询电话: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关闭


泉州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财务处 邮编:362021 电话:0595-22690266  传真:0595-22690267

厦门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财务处 邮编:361021 电话:0592-6161387    传真:0595-22690267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闽ICP备11002060号-4